华民股份(300345)_公司公告_华民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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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保荐代表人谢静亮、施卫东
联系电话025-5266539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45
注册资本577,945,612元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沙西路068号
主要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巷86号第六都兴业IEC大楼29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少红
实际控制人欧阳少红
联系人夏宇
联系电话0731-897233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2022年12月27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华民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鸿新达海新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实施主体,并根据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LPR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确定。

本次事项系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二)持续督导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南证监局对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因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3年10月23日下发了《关于对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2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于2023年10月27日下发了《关于对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5号)。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吸取教训、认真总结、积极整改,进一步

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升财务核算和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除前述监管措施外,持续督导期内华民股份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三)鸿新新能源未完成业绩承诺

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2年8月31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80.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2年8月15日,公司与湖南建鸿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鸿达集团”)就收购鸿新新能源80.00%股权事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鸿新新能源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净利润分别为-1,867.29万元、-19,482.60万元、-28,206.9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862.29万元、-19,472.73万元、-28,269.05万元,鸿新新能源业绩未达到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承诺业绩750.00万元、1,450.00万元、1,600.00万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建鸿达集团涉及业绩补偿;业绩补偿金额为5,600.00万元。针对上述业绩补偿事宜,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上市公司正与建鸿达集团积极沟通中。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收到建鸿达集团支付的业绩补偿款200.00万元。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且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项,发行

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确保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能够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静亮施卫东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顾 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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