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或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预计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较大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和机制。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拟定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向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收集工作,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管理工作组。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同性: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时间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在不违反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有效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并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等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络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方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