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邓鹏先生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人作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各项议案和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邓鹏,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法律硕士,中国执业律师。曾任中国民主建国会湖南省委员会秘书、湖南省宁乡县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副局长、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兼任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7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024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了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投入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各项职责,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认真
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人认为公司在2024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不存在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参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 ||||
本年度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本年度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 列席 次数 | |
邓鹏 | 5 | 5 | 0 | 0 | 1 | 1 |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本人作为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主持日常会议,对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持续关注公司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况及变动情况。同时,本人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及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情况进行审核,对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听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完成情况,切实履行了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全力跟进及监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对公司定期报告、续聘审计机构等议案进行了专项审议,充分发挥监督审查作用,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会前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在董事会决策时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防范风险提供合理建议,为董事会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积极沟通,听取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汇报,包括内审工作计划、内审工作总结、年度内控评价情况等事项的汇报,持续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保持沟通,监督公司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此外,就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相关工作,本人与外部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工作重点、审计计划、公司财务情况等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重大事项是否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要求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2、本人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3、报告期内,本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公司中小股东进行线上及线下的交流沟通,认真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与建议,倾听投资者诉求,就提出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
(五)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出席股东大会、参加培训和业绩说明会等机会到公司现场办公,并通过电话、信息、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运作等情况,就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本人还通过现场调研方式深入了解公司业务情况。2024年1月,本人前往公司子公司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参加“高效N型单晶硅棒、硅片项目”二期投产典礼,期间对项目的建设和投产情况进行了
实地调研,考察并参观了子公司建设情况及单晶方棒、硅片的生产车间和成品展示,听取了子公司负责人对生产建设工作的情况汇报。同时本人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公司董监高及相关管理人员开展“解析新版《公司法》”专项培训,结合经典案例及本人的履职心得,介绍新《公司法》重点条款,特别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守法合规、忠实勤勉的义务、责任与风险等内容,切实帮助公司关键少数提高履职能力。
(六)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传达最新监管规定和监管案例,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在本人履职中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便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本人的知情权。
(七)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经审查,报告期内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在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审议过程中均回避表决。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真实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聘用审计机构,履行了必要的聘用程序。不存在违规聘用、解聘审计机构的情形。
(四)补选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本人认为: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了认真核查,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4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按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办理47.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按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办理183.9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事宜,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129.0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按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办理33.6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事宜。本人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审议流程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履职期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和职责,对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秉承谨慎、勤勉、诚信的原则,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邓鹏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