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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或业务需要,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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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并开展具体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权限为: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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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资、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公司财务总监为责任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按审批权限提交交易方案;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六条 证券部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并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2、公司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3、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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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情况,由财务部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或董事长根据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转授权的相关负责人。
4、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5、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司证券部门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该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长或董事长根据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转授权的相关负责人,经董事长或负责人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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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