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控股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零。
二、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公司的发展阶段相匹配,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 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518Z0369号)及询问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后,我们认为:
1、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系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已承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全部用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五、 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执行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 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津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审议的《关于董事2022年薪酬及津贴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提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使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提议。
七、 关于购买董监高职业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购买董监高职业责任险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权益,也有助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故同意公司购买董监高职业责任险。
八、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事先将聘任审计机构的事项告知我们,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我们一致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审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
(正文至此)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张汉斌 :
吴永平 :
MAK,SAI CHAK: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