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3 | 证券简称:兆日科技 | 公告编号:2025-013 |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事项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通过。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a.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下午15:00
b.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的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泰然大厦C座1605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魏恺言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2人,代表股份51,001,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9,285,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0人,代表股份1,71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0人,代表股份1,71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0人,代表股份1,71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54,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41%;反对1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4%;弃权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628%;反对1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142%;弃权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3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54,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43%;反对1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0%;弃权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686%;反对1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88%;弃权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2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46,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0%;反对18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3%;弃权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142%;反对18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87%;弃权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7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4.00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38,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28%;反对1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1%;弃权6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306%;反对1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426%;弃权6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8%。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5.00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18,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47%;反对2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弃权8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003%;反对2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73%;弃权8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2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6.00 《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09,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1%;反对2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2%;弃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469%;反对2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563%;弃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7.00 《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0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8%;反对2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1%;弃权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604%;反对2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048%;弃权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8.00 《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01,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2%;反对2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4%;弃权8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041%;反对2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21%;弃权8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3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9.00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26,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6%;反对1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6%;弃权8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431%;反对1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114%;弃权8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10.00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36,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8%;反对1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6%;弃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432%;反对1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69%;弃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99%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曹平生律师、李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