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和《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报告义务人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3、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4、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事件信息的知情人。
报告义务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参股控股子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报告及专门会议决议;
(四)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与受让;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拟进行前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各分、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与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不论金额,都应当及时报告。第十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下列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事项;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
(七)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八)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九)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
(十)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可能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标准适用。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获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
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股东会、董事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
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证券部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前款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内部信息分析、判断,并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证券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内部宣传资料、网站等信息平台拟发布有关信息时,应在发布信息前,核查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如属于重大信息,应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是否已经知悉该等信息、该等信息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及是否已经进行信息披露,防止通过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对于需要作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在公司指定的媒体进行信息披露前,不得通过公司内部宣传板、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该等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
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十四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报告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