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300331)_公司公告_苏大维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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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维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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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经股东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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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七)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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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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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的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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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10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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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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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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