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鲁旭波)
2024年度,本人鲁旭波,作为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介绍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履历如下:
鲁旭波先生,1980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5年12月至2016年6月任职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董秘助理、证券事务代表、投资部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职务。现任杭州安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风控合规负责人。2014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6月至2025年3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和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在任职后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公司共召开董事会6次,本人出席会议6次,均按时出席,无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现场出席股东大会1次。
自任职以来,本人在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前,均认真阅读、详细研究和调查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在会议上,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各项议案均独立审慎的发表意见。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24年度内,本人对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出具了书面意见:
(1)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对《关于追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24年度内,本人在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对下列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出具了书面意见:
(1)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对《关于向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绩效奖金及2024年度固定薪酬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理财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确定董事长薪酬的议案》、《关于追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4年公司共计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4次,实际按时出席4次,具体审议内容如下:
(1)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关于追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2)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聘任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4)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以及其他情形,定期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及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在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期间,本人与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听取关键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审计工具和方法论等重点关注事项并进行了探讨和交流,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有序完成。公司采用业绩说明会、投资者热线电话、互动易平台等多重渠道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并将相关情况与本人进行交流。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24 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均事先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相关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本报告期内,本人对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研究,作为一名有法学背景并从事过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独立董事,我对涉及公司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方面予以特别关注,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有效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2、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本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因为本人曾经也负责过其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所在,特别关注公司是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披露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本人也积极学习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积极参加证监会、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更新对相关法规特别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
六、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按时编制年报、半年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本人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了定期报告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解释的合理性等。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
规情况。
(二)聘请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年9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审核了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拥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其具备为公司提供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满足审计工作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公司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前审阅了上述议案内容。经核查,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交易价格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同时,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平、合理,该类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人认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资料及时、详细,对独立董事要求补充的信息,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
本人已于 2025年3月离任,以上是本人在 2024 年度任职期间的情况汇报,公司在本人履职期间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鲁旭波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