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 14: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治卫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6,899,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7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6人,代表股份428,790,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99%。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为191人,代表股份465,689,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069%。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共187人,所持股份合计19,587,1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977%。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660,441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0%;反对799,39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7%;弃权2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5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57,7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7445%;反对799,3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812%;弃权2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42%。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660,441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0%;反对799,39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7%;弃权2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5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57,7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7445%;反对799,3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812%;弃权2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42%。
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641,141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8%;反对827,99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8%;弃权2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6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38,4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6460%;反对827,9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2273%;弃权2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268%。
本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658,741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6%;反对801,09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0%;弃权2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5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56,0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7358%;反对801,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899%;弃权2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42%。
本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559,641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3%;反对888,79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9%;弃权24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500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56,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2299%;反对888,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5377%;弃权24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2324%。
本议案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623,341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0%;反对1,005,19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9%;弃权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9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20,6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5551%;反对1,005,1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1319%;弃权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0%。
本议案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439,741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6%;反对1,066,79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1%;弃权18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6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37,0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6178%;反对
1,066,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4464%;弃权18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58%。
本议案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449,941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8%;反对1,029,89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2%;弃权2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5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47,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6698%;反对1,029,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2580%;弃权2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21%。
本议案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828,07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07%;反对3,683,76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0%;弃权1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5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5,725,3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0.2842%;反对3,683,7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8071%;弃权1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88%。
本议案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610,141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2%;反对942,499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4%;弃权1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5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507,4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4877%;反对942,4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8118%;弃权1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05%。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李洁律师、徐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