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300317)_公司公告_珈伟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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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伟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8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经过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主要对原《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表述进行调整,删除“若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表述,本次发行方案其他条款不变。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三、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编制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主要系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奇盛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过户进展、丁孔贤家族所持公司股份拍卖情况等进行相应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编制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主要系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奇盛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过户进展、丁孔贤家族所持公司股份拍卖情况等进行相应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编制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主要系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六、对《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与阜阳泉赋签署了《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涉及的相关适用法律规定进行更新。

经审阅,《补充协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七、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控股股东阜阳泉赋对公司新增担保,本次修订对相关事项及控股股东2022年财务数据等进行更新,经审阅,《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

八、对《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要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本次对适用法律规定进行更新。经审阅,《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九、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预计时间从2022年更新至2023年,并重新测算相关指标,本次系对相关事项进行更新。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十、对《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黄惠红、陈曙光、扶桑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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