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300317)_公司公告_珈伟新能: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公告(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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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08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公告

(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906号文核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6,841,563股作为股份对价部分购买金昌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总额799,999,981.2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6年6月28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16]第000671号《验资报告》。公司自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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