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的承诺符合相关规定,方案具备可行性,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自身发展规划及兼顾了股东利益回报,相关授权合理,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条款的设置合理,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黄惠红、陈曙光、扶桑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