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300317)_公司公告_珈伟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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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伟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首次授予归属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规定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首次授予行权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扶桑 陈曙光 黄惠红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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