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授信并由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本次接受担保事项是公开、公平、合理、合规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授信并由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日为2023年3月15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及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23年3月15日作为授权日/授予日,向60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216.00万份,向60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72.00万股。
独立董事:黄惠红、陈曙光、扶桑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