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向江苏银行申请授信并由股东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因公司生产经营需求而发生,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公司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公司向江苏银行申请授信并由股东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黄惠红、陈曙光、扶桑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