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简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经查询,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李雳先生为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聘任宋天玺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聘任刘俊显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黄惠红、陈曙光、扶桑
2022年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