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9 | 证券简称:*ST吉艾 | 公告编号:2023-016 |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公司下属项目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下属项目子公司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或“被告”)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书,公司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2013年下半年,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上海分行”或者“原告”)借款人民币12.7亿元,贷款期限为10年,自201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1日。
被告一作为抵押人及质押人、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质押人及保证人、浙江三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质押人、蔡丽萍作为质押人及保证人、戴其丰作为保证人、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质押人分别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嘉兴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中润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函,承诺作为共同还款人,为上述债务与被告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后因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本次诉讼。中润公司作为共同还款人之一,一同被起诉。2017年初,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吉创”)自民生上海分行受让了该笔不良债权,因与该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上海金融法院将新疆吉创列为本案的第三人。2022年11月份,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新疆吉创与民生上海分行达成调解协议,已就上述债权转让事项予以解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下属项目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
二、本次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3年1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就该案作出(2021)沪74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096,900,000元;
2、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计算至2022年8月15日的借款利息237,134,116.24元,并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6 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2016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以按《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未付本金、利息为计算基数,按约定的逾期利率逐期累计计算,其中自2019年9月21日起的逾期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浮动计算,2022年8月16日起以本金利息之和 1,334,034,116.24 元中尚未清偿的部分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浮动计算);
3、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6月20日前已支付的利息220,844,047.12元,扣除按《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计算的利息后,差额部分于2022年8月15日按逾期利息、利息的顺序冲抵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欠款金额,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4日起已陆续支付给第三人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96,333,847元,于实际支付之日按逾期利息、利息的顺序予以冲抵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欠款金额;
4、被告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嘉兴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蔡丽萍、戴其丰对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5、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
二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并计算至 2022 年11月22日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需在相关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依据本判决获得个别清偿),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6、若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届时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丽丰商业中心 1 幢101室、201室、301室、401 室、501室,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99号2幢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苏州市吴中区丽丰商业中心地下 B101 房产,以及苏州市吴中区丽丰商业中心地下 B101 土地使用权折价,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在扣除处分费用后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7、若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届时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浙江省嘉兴市润嘉园34 幢地下一层101 室、201室、301 室房产折价,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在扣除处分费用后在本金681,271,650 元及相应比例利息、逾期利息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8、若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届时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质押的,登记通知书编号为(嘉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 00-8 号的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折价,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在扣除处分费用后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9、若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届时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浙江三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浙江三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登记通知书编号为(05060208)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2013]第 09170001号的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折价,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在扣除处分费用后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浙江三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10、若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届时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蔡丽萍协议,以被告蔡丽萍质押的,登记通知书编号为 (05060208)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2013]第09170002 号的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折价,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在扣除处分费用后在上述第
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蔡丽萍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11、若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届时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质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01793793000217695699 的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在扣除处分费用后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12、若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届时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质押的,登记证明编号为01793703000217685159 的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上述质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在扣除处分费用后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13、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890,23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7,896,053 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906,500 元,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三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嘉兴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蔡丽萍、戴其丰、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989,553元,被告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在 4,341,129 元范围内,与上述被告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被告蔡丽萍、戴其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余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已判决,考虑到原告对被告一资产处置可回收的金额尚未确定,且中润公司已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由管理人接管,截至目前,管理人尚未出具正式的清偿方案,故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74民初2860号)》。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