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山高速香榆为协助公司纾困重组、有效促进公司良性发展,拟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本次赠与以现金资产的形式投入公司,为无附义务的赠与,公司无需支付对价。有利于化解公司当前的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山高速香榆拟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为无附义务的赠与,公司无需支付对价,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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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学军
2022年12月18日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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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毓
202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