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ST吉艾 公告编号:2022-091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进展)阶段: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十,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合计1,569,686,616.4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判决,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润公司通知,获知其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新近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涉案情况如下:
2013年下半年,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上海分行”或者“原告”)借款人民币12.7亿元,贷款期限为10年,自201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1日。
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及质押人、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质押人及保证人、浙江三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质押人、蔡丽萍作为质押人及保证人、戴其丰作为保证人、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质押人分别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嘉兴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
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函,承诺作为共同还款人,为上述债务与被告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因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本次诉讼。中润公司作为共同还款人之一,一同被起诉。2017年初,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吉创”)自民生上海分行受让了该笔不良债权,因与该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上海金融法院将新疆吉创列为本案的第三人。2022年11月份,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新疆吉创与民生上海分行达成调解协议,已就上述债权转让事项予以解除。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被告一(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抵押人) :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三 (质押人、保证人) :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 (质押人) :浙江三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共同还款人) :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六(共同还款人) :嘉兴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七(质押人、保证人) :蔡丽萍被告八(保证人) :戴其丰被告九(质押人) :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十 (共同还款人) :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
2、有关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11日,被告一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公授信字第0202242013201200号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被告二综合授信人民币12.7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额度有效期限为10年,自201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1日。2013年12
月20日,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七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0202242013201200-1《综合授信合同变更协议》,协议约定:1、将受信人变更为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即删除原受信人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2、第5条变更为“抵押人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编号为公担抵字第0202242013201210号《抵押合同》”。
2013年9月11日,被告一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公高抵字第02022420132012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其名下部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上述抵押物合计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2.7亿元。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被担保之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全、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二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公高抵字第020224201320120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二以其名下的部分在建工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为被告一履行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681271650.5元。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公担抵字第0202242013201210号的《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二以其持有的部分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公借货字第0202242013201208号《固定资产货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签署后,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三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0202242013201203《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三以其持有的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100%的价值6000万的股权为被告一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12.7亿元。
同日,被告四浙江三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公高质字第0202242013201204号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告四以其持有的苏州丽丰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0%的价值500万元的股权为被告一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12.7亿元。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或原告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被担保之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同日,被告三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公高保字第020224201320120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三对被告一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额为12.7亿元,该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在本全不超过该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保证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被告三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如除《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则被告三对原告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原告有权优先行使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被告三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被告三的保证范围为: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被告三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
同日,被告七蔡丽萍与原告签订编号为0202242013201207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七对被告一《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额为12.7亿元;此外,被告七以其持有的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0%的价值500万元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额为12.7亿元。被告七的担保范围为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的其他应付款项,计入任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在上述《综合授信合同》下,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公借贷字第0202242013201208号的《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12.7
亿元,贷款期限为10年。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货款到期日。自201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1日,被告一分20次偿还《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货款执行年利率
7.205%。若被告一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视为被告一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根据上述合同,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25日、2013年9月27日、2013年12月27日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本金5.3亿元、5.4亿元、1.989亿元,合计12.689亿元。借款凭证载明贷款执行年利率7.205%,逾期利率按执行年利率上浮50%计算。
2014年9月22日,被告五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六嘉兴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函。两份还款承诺函均承诺为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变更协议》项下债权本金12.7亿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担还款责任的最高债权额为12.7亿元。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承诺函第8条约定范国内的所有应付款项,承诺人均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4年10月28日被告八戴其丰与原告签订编号为02132014202800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八自愿为被告一《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2.7亿元。被告八的担保范围为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的其他应付款项,计入任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2014年11月19日,被告一、被告九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质字第02132014202700号、质字第02132014202600号的两份《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为确保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固定资产货款借款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变更协议》的履行,将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享有的自201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
11日部分房产的全部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被告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本金最高余额为12.7亿元。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2019年6月11日,被告十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12.7亿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与被告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全人民币121,690万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7月12日的利息人民币217,941,236.33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33,345,380.12元以及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刹余本金121,690万元与付利息人民币217,941,236.33元之和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二四五八[5.39%X1.5/360]计)。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50万元。
(4)判令被告五、六、十对被告一上述第1、2、3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5)判令被告三、七、八对被告一上述第1、2、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如被告一、三、五、六、七、八、十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处置被告一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丽丰商业中心1幢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99号2幢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苏州市吴中区丽丰商业中心地下B101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原告对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2.7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7)如被告一、三、五、六、七、八、十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处置被告二名下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润嘉园34幢地下一层、101室、201室、301室抵押房地产,原告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如被告一、三、五、六、七、八、十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处置被告三持有的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6000万元),原告对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2.7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9)如被告一、三、五、六、七、八、十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处置被告四持有的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0%的股权(500万元),原告对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2.7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10)如被告一、三、五、六、七、八、十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处置被告七持有的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0%的股权(500万元),原告对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2.7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如被告一、三、五、六、七、八、十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请求依法处置被告一、被告九享有的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对在坐落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丽丰商业中心1幢101、201、301、401、501室,宝带东路399号2幢101、201、301、401、501室以及苏州市吴中区丽丰商业中心地下B101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及其产生的收益,原告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2.7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1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十位被告共同承担。
三、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判决,且抵押物的价值足以覆盖原告的债权,同时考虑到中润公司已被温州俊元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中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
法院申请对中润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中润公司已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由管理人接手,故中润公司管理人出具正式清偿方案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也将积极准备案件应诉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诉讼维权。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