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补充审议调解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调解协议系公司在充分考虑了该项目底层资产处置进度以及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在保证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公司审慎研究及与对方充分协商后达成。该事项,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现有生产经营活动和战略发展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对该次调解协议予以认可,并同意该调解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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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学军
2022 年 11 月 30 日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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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毓
202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