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以现金方式出售给上海东益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股权变动,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权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