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2020年度暂不实施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资金情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2020年度未进行利润分配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现状的考虑,从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长效的回报,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该议案提请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关于资产核销及部分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资产核销及部分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关于资产核销及部分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
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且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资产核销及部分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公司本次资产核销及部分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关于《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做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如下:
(1)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合计占用资金余额为7,596.00万元;其中全资子公司广东爱纳艾曼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6,700万元,占用形成的原因为借款,占用性质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全资子公司秦巴秀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896万元,占用形成的原因为往来款,占用性质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郭仁祥2020年度期末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8,058.95万元,占用形成原因为股权转让款,占用性质为非经营性占用。
除上述情况外,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担保的情况如下:
(1)全资孙公司中塔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就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4,000万美元,贷款期限8年,担保期限:2016.1.14-2026.1.13。公司控股股东高怀雪以及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庆以股权质押形式为中塔石油前述
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锁定汇率6.8计算,报告期内实际担保金额为27,200万元人民币。
(2)全资子公司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授信19,000万元,贷款期限4年,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报告期内实际担保金额为19,000万元。
(3)全资孙公司上海吉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 22,8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法人提供个人保证担保,上海吉令全部股权质押担保。报告期内实际担保金额合计为 22,800 万元。
(4)公司向控股孙公司新疆凌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授信担保额度。授信总额最终以相关各家银行对凌辉能源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报告期内实际担保金额合计为 2,900 万元。
3、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如下:
(1)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新疆凌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报告期内实际担保金额合计为2,500万元。截止报告期末,该笔担保已履行完毕。
(2)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新疆凌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报告期内实际担保金额合计为2,000万元。
(3)上海吉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报告期内实际担保金额合计为 22,800 万元。
除上述2、3条所列担保情况之外,2020年度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
4、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020年,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规范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认真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查阅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一致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该议案提请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 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 (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根据财政部发布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
彭学军
___________
张炳辉
2021年 4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