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怀雪女士以及徐博先生、黄文帜先生(以下简称“各方”)的通知,经充分协商,共同签署了《<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各方决定解除于2010年12月10日签署的《关于共同控制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 各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各自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不变,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高怀雪女士、徐博先生、黄文帜先生于2010年12月10日签署了《关于共同控制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各方在协议期限内,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在决定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截至《<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签署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均完全遵守了2010年12月10日签署的《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未发生违反《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解除一致行动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怀雪女士及徐博先生、黄文帜先生经充分协商一致,于2020年7月15日签署了《<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各方同意自2020年7月15日起终止《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中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终止履行原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将继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各自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包括信息披露义务)。
3、各方确认,在原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均遵守了原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各方对原协议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不存在任何争议、异议或纠纷,各方不会就此提出任何诉求或主张。
4、本协议与原协议的关系:本协议构成原协议的一部分,系对原协议的补充。
5、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之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高怀雪女士直接持有公司236,315,320股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67%。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影响高怀雪女士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
四、其他说明
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
2、《<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0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