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吉艾科技股票代码:300309
信息披露义务人:徐博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4号楼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中航技广场C栋6层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7月14日星期二
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释义 ...... 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四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 9
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0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1
附表 ...... 12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徐博 |
一致行动人 | 指 | 高怀雪 |
上市公司、公司、吉艾科技 | 指 |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除特殊说明外,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 徐博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11010119880427****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6号xxxx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中航技广场C栋6层 |
是否取得其他国际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一致行动人
姓名 | 高怀雪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42260119631206****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紫玉东路****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中航技广场C栋6层 |
是否取得其他国际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股东高怀雪与徐博是母子关系,高怀雪与徐博签署了《关于共同控制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为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市公司股270,134,7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0.485%。,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2%的股份,减持后所持有股份占上市公司3.82%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徐博不再是公司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共持有公司股份280,774,3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1.69%。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共持有44,458,98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70,134,7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0.485%。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共持有33,818,98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2%。
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出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0,6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
四、信息披露义务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形及控制权变动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吉艾科技股份不存在的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一致行动人高怀雪持有的吉艾科技股份存在的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是否为 大股东 及一致 行动 | 质押股数 (股) | 质押 开始 日期 | 质押到期日 | 质权人 | 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列 | 用途 |
高怀雪 | 是 | 37,260,000 | 2018年8月3日 | 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15.77% | 为公司子公 司银行贷款 提供股份质 押担保 |
高怀雪 | 是 | 54,000,000 | 2015年12月29日 | 办理解 除质押 登记手 续之日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2.85% | 为中塔石油有 限责任公司就 塔吉克斯坦丹 加拉 120 万吨/ 年炼油装置及 配套工程一期 项目 4000 万美 元贷款提供股 份质押担保 |
注: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以本次减持后所持股份数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五、本次权益变动无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四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上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 股份来源 |
徐博 | 大宗交易 | 2020/6/24 | 17,424,700 | 1.9664 | 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 |
大宗交易 | 2020/6/29 | 7,075,400 | 0.7985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 |
合 计 | 24,500,100 | 2.7649 |
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徐博
日期:2020年7月14日
一致行动人(签名):______ ________ ___
高怀雪日期:2020年7月14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徐博的身份证(复印件)
2、 一致行动人高怀雪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4、 大宗交易交割单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2层201室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中航技广场C栋6层联系电话:010-83612293联系人:文洋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丰台区 |
股票简称 | 吉艾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30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徐博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4号楼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 股票种类: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284,774,300股(含一致行动人) 持股比例:31.6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70,134,700股 持股比例:30.49%% 变动数量:10,640,000 变动比例:1.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减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
(此页无正文,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徐博
日期:2020年7月14日一致行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__高怀雪
日期: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