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吉艾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7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2日(星期二)下午14:00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中汇广场A座1101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过半数公司董事推举的董事徐博先生为现场会议主持人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30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2,217,7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35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6,044,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31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173,1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386%;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745,1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959%。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宋勇鹏律师、洪毓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212,136,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8%;反对8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1,664,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5%;反对8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212,106,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7%;反对1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34,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95%;反对1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05%;弃权0股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212,106,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7%;反对1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34,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95%;反对1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212,106,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7%;反对1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34,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95%;反对1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宋勇鹏律师、洪毓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五、备查文件1.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