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务部于2017年4月28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按照其规定,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和2017年新增的政府补助适用该准则。根据该准则,对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在计入利润表时,按照经济业务实质,由原计入营业外收入改为计入其他收益。对新的披露要求不需提供比较信息。 3、财务部于2017年12月25日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4、2016年底2016年12月19日和2016年12月26日,本公司之子公司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吉创)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分别以24,376万元和14,000万元的价格打包受让不良债权资产包,另以4亿元的价格受让“高湘1号资管计划”,并将其作为“其他流动资产”核算。 为规范上述不良资产包的核算,体现其真实的市场价值及实现的收益,2017年公司管理层将收购处置类业务在初始确认时作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2016年度,新疆吉创公司支付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价款783,760,000.00元,并于2016年末收到债务担保人5,000万元回款,在现金流量表分别列报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年将收购处置类业务支付的债权转让款与收到的清收回款间的差额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列报。(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三)变更后采用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5月1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企业对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本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已采用修订后的准则,其中:在利润表中新增了“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通知的要求,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从总额法改为允许采用净额法,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相关递延收益的摊销方式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改为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配,并修改了政府补助的列报项目。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2017年1月1日尚未摊销完毕的政府补助和2017年取得的政府补助适用修订后的准则。 2016年12月19日和2016年12月26日,本公司之子公司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吉创公司)分别以24,376万元和14,000万元的价格打包受让不良债权资产包;另以4亿元的价格受让“高湘1号资管计划”,并将上述资产包作为“其他流动资产”核算,本年新疆吉创公司管理层将收购处置类业务在初始确认时作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上述变更对2016年末净资产及2016年度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2016年度,新疆吉创公司支付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价款783,760,000.00元,并于2016年末收到债务担保人5,000万元回款,在现金流量表分别列报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年将收购处置类业务支付的债权转让款与收到的清收回款间的差额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列报。 调整事项对2016年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2016 年末/2016 年度影响金额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0.00 733,760,000.00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 773,098,127.60 39,338,127.60资产总额 3,342,289,319.86 3,342,289,319.86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64,373,393.00 14,373,393.00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882,039,055.82 98,279,055.8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0.00 733,760,000.00产净增加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89,946,788.94 -789,946,788.94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及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股东权益及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六、备查文件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