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退(300309)_公司公告_吉艾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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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艾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提示性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26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怀雪女士(以下简称“转让方”)与总经理、董事姚庆先生(以下简称“受让方”)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转让方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 2,450.00 万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转让给受让方,每股转让价格 20.5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披露在深交所指定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高怀雪女士通知,为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有效激励受让方,根据受让方的实际状况,双方根据原协议约定基础,协商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收购款支付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 协议主要内容: 1、原协议中对股份转让支付方式的约定为:“受让方应以实时电汇的方式在交割完成日后的 6 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以书面方式指定的银行账户。” 现变更为:“(1)、受让方应当在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至受让方名下之前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账户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柒佰万元。 (2)、转让方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应当向转让方再次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壹亿元。 (3)、剩余股份转让款受让方可以在受让股份解禁期后的二年内,通过自筹等方式予以支付。” 2、其他补充条款: (1)、受让方承诺在受让股份后的二年内,不得减持该受让股份。 (2)、受让方如需质押或减持受让股份的,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人承诺,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3)、受让方未能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的,则自逾期之日起,按剩余应支付转让款的日万分之三每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条款外,其它事项按照原协议的约定执行。 二、备查文件 1、 高怀雪与姚庆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收购款支付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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