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资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制定的《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4、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17-2019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17-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审议的《关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的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页无正文,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 卢 闯 ___________ 张炳辉 2017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