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退(300309)_公司公告_吉艾科技:关于对公司重组问询函二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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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艾科技:关于对公司重组问询函二的回复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2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联系电话: +86(010)6554 2288  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telephone: +86(010)6554 2288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 ShineWing N o. 8, Chao yang men Bei dajie ,  D o n g c h e n g D i s t r i c t , B e i j i n g , 传真: +86(010)6554 7190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100027, P.R.C hina  facsimile: +86(010)6554 7190 关于对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重组问询函二的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关于对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二”中的要求,我们对以下问题进行的回复如下:问题 1:本次出售的交易标的尚处于前次重组的业绩承诺期间,根据草案内容,交易对手方在本次标的出售后将不再承担 2017 年业绩补偿义务,业绩补偿承诺提前解除。请你公司说明:(1)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的相关规定;(2)量化分析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带来在利益是否优于继续持有标的资产股权,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风险等角度;本次交易是否改变了投资者预期,损害了投资者利益;(3)除已披露的草案内容,你公司是否存在进一步切实有效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除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不得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本次交易拟出售标的公司安埔胜利 100%的股权,主要系公司基于当前的经济形势,为稳定和改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预防突发性经营事件导致公司重大损失而做出的决定,旨在有效控制后期可能的经营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且本次交易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根据前次重组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相关条款,前次重组交易对方承诺标的资产在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各会计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9,443.55 万元、10,860.09 万元和 11,946.09 万元。2015 年度、2016 年度,标的资产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9,611.50 万元、3,211.20 万元,因此确定了前次重组业绩承诺人当前应当履行的所有承诺义务,即 2016 年度业绩承诺方需向上市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18,557.51 万元,本次出售协议已明确约定 2016 年业绩补偿款的支付安排,且补偿方式、补偿额均依照前次重组协议确定。 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估值报告,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时点,标的资产采用收益法的估值结果约为 39,561 万元,2017 年预计实现净利润 4,726 万元,即 2017 年 12 月31 日标的资产的估值约为 44,286.79 万元,同时根据前次交易相关的业绩承诺条款,前次交易对手方 2017 年需向上市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17,910.45 万元人民币。因此,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同时考虑到 2017 年承诺期未满,本次交易定价已经依据估值报告,客观及充分地考虑了拟出售标的资产在 2017 年度可能完成的业绩及上市公司可获的业绩补偿款。 综上,本次交易未对前次业绩补偿承诺作出变更,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的相关规定。 二、量化分析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带来在利益是否优于继续持有标的资产股权,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风险等角度;本次交易是否改变了投资者预期,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基于对宏观形势的判断,吉艾科技调整战略布局,将主营业务整合为测井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及测井服务、石油炼化及 AMC。 1、通过比对继续持有标的资产股权的机会成本,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本次交易价格已经依据估值报告,客观及充分地考虑了出售标的在 2017 年度可能完成的业绩及上市公司可获的业绩补偿款。 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估值报告,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时点,标的资产采用收益法的估值结果约为 39,561 万元,2017 年预计实现净利润 4,726 万元,即 2017 年 12 月31 日标的资产的估值约为 44,286.79 万元,同时根据前次交易相关的业绩承诺条款,前次交易对手方 2017 年需向上市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17,910.45 万元人民币。扣除 2017 年度的业绩补偿款后的股权转让价格为 43,532.04 万元,与标的资产 2017 年末的估值基本相当。 2、盈利能力比较 (1)石油炼化项目的盈利能力 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塔吉克斯坦石油炼化项目厂区办公楼建设施工完毕,炼厂一 期主体施工基本完毕,设备安装调试还未完工,预计 2017 年二季度安装调试完工, 2017 年三季度试投产。 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吉艾科技对该项目累计投入 48,271.81 万元,目前该项目的 原油供给方、承运方已基本确定。后续还需要就运输路线进行投资和施工,该项目的实施 条件及预期效益并未发生变化。根据塔吉克斯坦丹格拉炼油厂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分析(下 述财务测算为一系列假设条件下的可行性分析测算,不代表对项目未来的盈利预测,投资 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针对不同油价下不同折现率的计算结果见下表:布伦特油 经济分析 价  T T+1 T+2 T+3 T+4 T+5 T+6 T+7 T+8 T+9 合计(美元 / (万美元) 桶) 当年利润 2444.1 6896.0 6626.7 34659.6 34341.8 35224.0 34906.2 34588.4 38270.6 37952.8 265910.3 6%折现后当年 2444.1 6482.2 5855.4 28787.7 26812.3 25851.0 24080.7 22429.8 23328.6 21746.8 187818.7 利润 8%折现后当年 2444.1 6068.4 5131.7 23619.5 20594.6 18588.8 16210.6 14135.4 13763.4 12011.2 167225.6 利润 50 10%折现后当 2444.1 6206.4 5367.6 25266.8 22531.7 20799.4 18550.6 16543.5 16474.2 14703.7 148888.1 年利润 12%折现后当 2444.1 6068.4 5131.7 23619.5 20594.6 18588.8 16210.6 14135.4 13763.4 12011.2 132568.0 年利润 14%折现后当 2444.1 5930.5 4901.1 22045.4 18785.2 16570.3 14121.9 12034.3 11451.3 9766.3 118050.5 年利润  当年利润 1382.5 3006.9 3326.3 15892.3 16159.1 17625.9 17892.7 18159.5 22426.3 22693.1 138564.8 6%折现后当年 1382.5 2826.5 2939.1 13199.9 12616.2 12935.7 12343.7 11776.1 13670.4 13003.1 96693.1 利润 8%折现后当年 1382.5 2766.3 2815.3 12375.2 11576.3 11616.9 10849.4 10130.2 11509.6 10714.8 85736.6 利润 60 10%折现后当 1382.5 2706.2 2694.3 11585.5 10602.0 10407.9 9508.9 8685.7 9653.8 8791.8 76018.6 年利润 12%折现后当 1382.5 2646.1 2575.9 10830.2 9690.6 9301.8 8309.5 7421.4 8065.3 7181.9 67404.9 年利润 14%折现后当 1382.5 2585.9 2460.1 10108.4 8839.2 8291.7 7238.8 6318.2 6710.4 5839.6 59774.8 年利润  当年利润 263.7 807.8 1114.4 8696.4 8955.7 10415.0 10674.3 10933.6 15192.9 15452.3 82506.1 6%折现后当年 263.7 759.3 984.7 7223.1 6992.1 7643.6 7363.9 7090.2 9261.1 8854.1 56435.9 利润 8%折现后当年 263.7 743.2 943.2 6771.8 6415.8 6864.3 6472.4 6099.3 7797.3 7296.0 49667.0 利润 70 10%折现后当 263.7 727.0 902.6 6339.6 5875.8 6150.0 5672.8 5229.5 6540.1 5986.5 43687.7 年利润 12%折现后当 263.7 710.9 863.0 5926.3 5370.7 5496.3 4957.2 4468.3 5463.9 4890.3 38410.6 年利润 14%折现后当 263.7 694.7 824.2 5531.4 4898.8 4899.5 4318.5 3804.1 4546.0 3976.3 33757.2 年利润  当年利润 -855.0 -1391.3 -1097.5 1500.4 1752.2 3204.1 3455.9 3707.7 7959.5 8211.4 26447.4 6%折现后当年 -855.0 -1307.8 -969.8 1246.2 1368.0 2351.5 2384.1 2404.4 4851.9 4705.1 16178.6 利润 80 8%折现后当年 -855.0 -1280.0 -928.9 1168.3 1255.3 2111.7 2095.5 2068.3 4085.0 3877.1 13597.4 利润 10%折现后当 -855.0 -1252.1 -889.0 1093.8 1149.6 1892.0 1836.6 1773.4 3426.3 3181.3 11356.8  年利润布伦特油 经济分析 价 T T+1 T+2 T+3  T+4 T+5 T+6 T+7 T+8 T+9 合计(美元 / (万美元) 桶) 12%折现后当 -855.0 -1224.3 -849.9 1022.5 1050.8 1690.9 1604.9 1515.3 2862.5 2598.7 9416.4  年利润 14%折现后当 -855.0 -1196.5 -811.7 954.3 958.5 1507.3 1398.1 1290.0 2381.6 2113.0 7739.7  年利润 注:“T”代表投产年,由于试车时间定于 3 季度,因此投产当年生产时间按照 6 个月 计算。上述测算为塔吉克斯坦石油炼化项目一期和二期工程的经济效益的合计测算数。 以上计算结果表明,在当前的国际原油低油价下对应的实际成品油销售价格的情况 下,在国际油价低于 80 美元/桶的情况下,折现率高达 14%, 均可获得利润。在国际原油 价格 50 美金的情况下,2 年即可收回 6000 万美金的固定资产投资。国际油价越低,炼厂 盈利能力越强。最近两年国际原油价格均低于 60 美元/桶,因此该项目未来盈利预期较好。 (2)AMC 业务的盈利能力 吉艾科技自 2016 年底开展资产管理,不良资产评估和重整等业务,已收购不良债权 包和定向资管计划受益权等若干笔,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不良资产业务实现资产包处 置收益税前 2,850 万元,实现债务重整服务收入 707.55 万,实现管理服务收入 291.26 万 元。 以吉创资管与上海高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湘公司”)签订的《债务重 整服务协议》、《定向资产计划收益权收购协议》和《定向资管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为例, 吉创资管以 4 亿元的价格收购“高湘 1 号资管计划”受益权,该定向资管计划是以上市公 司流通股股票质押作为还款来源和保证,吉创资管的收购价格低于质押物当前市值的约 30%(市值以公告日收盘价格计算)。吉创资管收取高湘公司 1,500 万元服务费,高湘公司 将于 6 个月后以 4.24 亿元回购“高湘 1 号资管计划”受益权。回购完成后,吉创资管将 获得 2,400 万元回购收益和 1,500 万元服务费收益,回购收益率年化 12%。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已收到 1,500 万元服务费收入和 1,200 万元回购款。 以不良资产债权包为例,2016 年 12 月 19 日,吉创资管与某国有大型投资公司签 订《债权转让协议》,以 1.4 亿元的价格打包受让本息合计人民币 15.12 亿元的不良债权 资产包。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该债权包通过清收和再次出售,共获利 2,850 万元。 (3)安埔胜利的盈利能力 安埔胜利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144,337,088.52 203,057,315.39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净利润  28,755,242.46  95,922,417.65平均汇率(坚戈:人民币)  0.0194 0.0283货币资金  4,781,488.11  27,103,730.05应收账款  146,464,986.82  62,029,541.2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9,641.59  52,937,442.14 安埔胜利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在油价和坚戈汇率下跌的双重影响下,呈逐步下滑趋势。货币资金减少、应收账款增加,主要是因为近年来全球石油公司大幅削减资本支出,石油钻井公司应收账款结算账期延长,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亦大幅下降。应收账款回收周期的延长、货币资金不足、经营活动现金流的不利变动等对标的资产的业务开展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制约,对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从以上三类业务盈利能力比较看,石油炼化项目和 AMC 业务基本不受油价下跌的影响,甚至国际油价越低,石油炼化项目盈利能力越强。安埔胜利所属油服行业在油价低迷的环境下难有较大的发展,未来期间业绩仍有下降的可能,上市公司有可能继续计提大额商誉减值。 3、处置安埔胜利股权与继续持有对吉艾科技现金流的影响 本次交易使得吉艾科技于 2017 年获得 5 亿元现金流入,于 2019 年末前获得 3 亿元现金流入,流动性的重大变化将有效改善公司盈利质量,降低公司经营负担,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将现金流投向盈利能力较强的石油炼化及 AMC 业务中。 若继续持有安埔胜利股权,在获得 2016 年业绩补偿 1.85 亿元后,预计于 2018 年 5月 10 日前再获得 2017 年度业绩补偿约 1.79 亿元(按照估值报告中所采用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模型中对于 2017 年度净利润的预测 4,726 万元计算,原股东将要于 2017 年末补偿吉艾科技的金额约为 1.79 亿元,且原股东无需支付减值补偿),业绩补偿合计 3.64 亿元现金流入。以后每年安埔胜利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仍存在不确定性,且以安埔胜利现有的经营性现金流情况看,维持自身正常经营尚可,给上市公司股东现金分红的可能性较低。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权的变现能力会随着油价和汇率的波动存在继续贬值的风险。 截止 2016 年末,吉艾科技货币资金余额为 5.43 亿元,期末应付实际控制人高怀雪女士和黄文帜先生逾 10 亿元,吉艾科技开展石油炼化项目和 AMC 业务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吉艾科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504.81 万元、-78,994.68万元,本次交易处置标的资产将获得共计 8 亿元,可以有效缓解吉艾科技经营性现金流紧张的状况。 从处置安埔胜利股权与继续持有产生的中短期现金流入的对比看,处置安埔胜利股权从中短期看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大额现金流入,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加流动性,使得有限的资源能够配置到盈利前景更好,安全性更高的行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管理层基于油服行业经营状况、上市公司转型发展需要,以及降低商誉减值对上市公司的业绩拖累、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考虑所作出的决策,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重组方案最终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现场和网络投票渠道),且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改变投资者预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除已披露的草案内容,你公司是否存在进一步切实有效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关于履约及业绩补偿保证的约定如下: 1、补充协议中将股份质押事项的办理提前至资产交割之前,即在郭仁祥按照协议约定付清 2016 年度业绩补偿款和首期股权转让款合计 50,000 万元,同时郭仁祥将持有的吉艾科技限售股不低于 1,400 万股质押给吉艾科技指定的第三方高怀雪女士后,方可办理标的资产的交割; 2、在郭仁祥支付完约定的补偿款和转让对价后,吉艾科技方能按照郭仁祥的书面通知豁免或向郭仁祥(含郭仁祥指定第三人)转移宋新军和郭红梅应当承担的业绩补偿的债权。 前述条款的设置能够为资产交付及款项支付提供保障,同时在补偿款和转让对价全部支付完毕前,上市公司仍保留了对于前次重组交易对方所应承担业绩补偿款的追溯权,以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已在草案中予以补充完善,详见草案之“第六章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会计师意见: 我们取得了 2015 年收购安埔胜利时《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关于收购天津安埔胜利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股权转让协议》,并查阅了有关业绩承诺条款,与本次交易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比较,前次重组交易对方 2016 年度的业绩补偿责任仍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已明确约定业绩补偿款的支付安排,另因本次交易对价已经客观及充分的考虑了出售标的在 2017 年度可能完成的业绩及需要的业绩补偿款,且本次交易合计的补偿款和股权转让款之和与原业绩承诺协议约定的承诺期内标的公司估值及吉艾科技可获得的补偿款合计不超过 8 亿元相当,未发现本次交易有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我们对炼化项目盈利分析的测算过程进行了解,询问了吉艾科技对油服行业、石油炼化行业及 AMC 业务的行业分析及预测,同时查看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双方已在补充协议中就交易的履约保证进行了补充完善,将股份质押事项的办理提前至资产交割之前。从吉艾科技提供的资料中未发现吉艾科技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问题 2:你公司在回复中称:“考虑到郭仁祥个人持有的资产除吉艾科技限售股外,主要为安埔胜利的股权,及其所从事的仍为油服行业,吉艾科技在对郭仁祥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时,参考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安浦胜利出具评估报告所采用的折现率,剔除特别风险溢价,选取折现率 11.6%计算股权转让价款和业绩补偿款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允价值。”同时,股权转让款 6.14 亿元和业绩补偿款 1.85 亿元在 2017 年因货币时间价值转回,确认利息收入 7,701 万元。请你公司说明:(1)2017 年公司产生利息收入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导致公司业绩大幅波动,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你公司在 2016年报表中采用折现方式确认股权转让款以及业绩补偿款的原因,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结合郭仁祥还款来源、履约的可能性等方面,说明本次折现率的选取依据,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3)请你公司就折现率的变化对公司 2016 年、2017 年业绩影响做敏感性分析。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2017 年公司产生利息收入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导致公司业绩大幅波动,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根据本次交易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股权转让款和业绩补偿款支付时间距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一年以上,因此对本次交易相关的交易对方应支付上市公司的款项进行了折现,综合考虑郭仁祥还款的资金来源和其信用风险,选取 11.6%的折现率。根据所选取的折现率和本次交易约定的业绩补偿款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进度,业绩补偿款和股权转让款货币时间价值在 2017 年度实现 7,701 万元(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事项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人为因素导致业绩大幅波动的情形。 二、你公司在 2016 年报表中采用折现方式确认股权转让款以及业绩补偿款的原因,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结合郭仁祥还款来源、履约的可能性等方面,说明本次折现率的选取依据,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 1、在 2016 年报表中采用折现方式确认股权转让款以及业绩补偿款的原因,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1)以折现方式确认股权转让款和业绩补偿款的原因 2016 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不是依据上述估值报告,而是基于股权处置的前提,以股权转让协议价格作为处置时可以收回的净现金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中有关资产如果被出售或者处置时,根据公平交易中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确定资产可以收回的净现金收入的相关规定。同时吉艾科技考虑付款进度和货币时间价值,采用折现的方法计算安埔胜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允价值,与标的公司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的方法,确认商誉减值损失 3.295 亿元。 按照 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股权转让款和业绩补偿款的付款进度,2016 年业绩补偿款将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业绩补偿款 1.85 亿元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应收和收入,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算确定。2016 年度确认业绩补偿收入/其他应收款 1.33 亿元。 (2)以折现方式确认股权转让款和业绩补偿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股权转让款和业绩补偿的支付进度为:协议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首期转让款 50,000 万元,第二笔转让款 11,442.49 万元及补偿款 18,557.51 万元(合计 30,000 万元)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前付清。 a.对上市公司 2016 年业绩的影响: 以折现方式确认股权转让款导致 2016 年上市公司确认商誉减值损失 32,950.65 万元,以折现方式确认 业绩补偿款导致 2016 年上市公司确认业绩补偿收入 / 其他应收款13,351.41 万元。二者合计对上市公司税前利润影响金额约为-19,599.24 万元。 b.对上市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业绩的影响: 以折现方式确认业绩补偿款将导致上市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产生利息收入(货币时间价值实现)1,548.76 万元 、1,728.42 万元、1,928.92 万元。以折现方式确认股权转让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将导致上市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产生利息收入(货币时间价值实现)6,152.09 万元、1,065.74 万元、1,189.36 万元。二者合计于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对上市公司税前利润的影响金额分别为 7,700.86 万元、2,794.16 万元、3,118.28 万元,该影响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事项披露。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之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a.对上市公司 2016 年业绩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郭仁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本次交易对股权转让款和业绩补偿款的支付进度进行了调整:于协议生效后 1 个月内,向吉艾科技支付2016 年度业绩补偿款 18,557.51 万元;于协议生效后 2 个月内,向吉艾科技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 31,442.49 万元;于协议生效后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前,向吉艾科技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 30,000.00 万元。 吉艾科技基于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关于股权转让款和业绩补偿款的支付金额、支付进度以及交易对方信用风险,对业绩补偿款和股权转让款进行了折现,并以股权转让款的现值作为计提商誉差值准备的基础。上述相关会计处理属于会计估计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因此,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郭仁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 股权转让款和业绩补偿款的支付进度的调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无需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b.对上市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业绩的影响: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折现方式确认业绩补偿款和股权转让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实现于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对上市公司税前利润的影响金额分别为 7,700.86万元、2,794.16 万元、3,118.28 万元,该影响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事项披露。 2、结合郭仁祥还款来源、履约的可能性等方面,说明本次折现率的选取依据,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出具的中和评咨字(2017)第 BJU3010 号评估报告中,选用的折现率为 14.1%,其中包括特别风险溢价 2.5%。考虑到郭仁祥个人持有的资产除吉艾科技限售股外,主要为安埔胜利的股权,及其所从事的仍为油服行业,同时结合了债券市场 AA 级企业发行债券的综合利率为 12%,吉艾科技 AMC 业务同业资金利率也在 12%左右。综合考虑下吉艾科技参考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安浦胜利出具评估报告所采用的折现率,剔除特别风险溢价,选取 11.6%作为折现率,计算股权转让价款和业绩补偿款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允价值,符合谨慎性原则。 三 、就折现率的变化对公司 2016 年、2017 年业绩影响做敏感性分析 按照 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告的重组方案,吉艾科技以 11.6%的折现率为基准,分别选取 7.6%、9.6%、13.6%和 15.6%进行业绩敏感性分析: 2016 年 折现率 股权转让款折现 业绩补偿款折现 业绩补偿款计  商誉减值 金额 归母净利润  金额 金额 提所得税费用 7.60% 556,534,973.50 148,964,543.61 303,324,476.51 37,241,135.90 -401,548,474.63 9.60% 543,118,200.88 140,957,458.90 316,741,249.13 35,239,364.73 -420,970,560.78 11.60% 530,352,950.49 133,514,102.46 329,506,499.52 33,378,525.61 -439,318,328.50 13.60% 518,193,110.57 126,585,724.11 341,666,339.44 31,646,431.03 -456,674,452.18 15.60% 506,596,746.40 120,128,546.44 353,262,703.61 30,032,136.61 -473,113,699.61 (续表) 2017 年 折现率 股权转让款折现利 业绩补偿款折现利息 利息收入 归母净利润 息收入 收入 7.60% 42,296,657.99 11,321,305.31 53,617,963.30 53,617,963.30 9.60% 52,139,347.28 13,531,916.05 65,671,263.34 65,671,263.34 11.60% 61,520,942.26 15,487,635.89 77,008,578.14 77,008,578.14 13.60% 70,474,263.04 17,215,658.48 87,689,921.52 87,689,921.52 15.60% 79,029,092.44 18,740,053.24 97,769,145.68 97,769,145.68 注:不同折现率对 2017 年业绩影响均未考虑所得税的影响。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付款进度,在同等折现率下,与上表对 2017 年度的净利润影响金额一致。 会计师意见: 一、商誉减值测试模型和折现率复核 我们获取了吉艾科技对安埔胜利商誉减值测试报告,对测试报告中减值测试的模型以及折现率的选取进行了复核。 1、对基于股权处置的前提对标的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中有关资产如果被出售或者处置时,根据公平交易中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确定资产可以收回的净现金收入的相关规定。 2、对于折现率的复核,我们访谈了估值专家,了解了估值报告中对投资资本回报率的确定过程,对吉艾科技在此基础上考虑郭仁祥的信用风险,扣除了估值报告中根据企业规模和个别因素确定特别风险溢价 Alpha2.5%后,确定投资资本回报率 11.6%。同时我们了解到债券市场 AA 级企业发行债券的综合利率为 12%,吉艾科技 AMC 业务同业资金利率也在 12%左右。吉艾科技选择 11.6%的折现率符合市场普遍的资金成本水平,符合谨慎性原则。 二、业绩补偿款折现方式的复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如果延期收取的款项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交易方提供信贷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算确定。吉艾科技对业绩补偿收益按照折现的方式确认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允价值,符合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折现处理,我们重新测算了于 2017 年度应确认的货币时间价值转回金额为7,701 万元,吉艾科技测算的金额可以确认。上述做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人为因素导致业绩大幅波动的情形。 三、对折现率波动敏感性分析的复核 我们对吉艾科技测试的不同折现率对 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业绩影响的敏感性分析进行了重新计算,吉艾科技以 11.6%为基准,以 2%的幅度上调或下浮 2 个档次,未发现测试结果存在问题。问题 3:你公司在回复中称:“2017 年 5 月 15 日,上市公司与郭仁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对股权转让款的付款进度进行了调整。在编制 2016 年年度报告中,付款进度和折现率的确定属于上市公司根据其可获得的信息进行的会计估计,补充协议对付款进度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在变更日之后进行会计处理。” 你公司在 2015 年 5 月披露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中约定,若交易对手方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在合格审计机构出具针对各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手方将按照未能实现的业绩差额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2017 年 4 月披露的出售方案中约定交易对手方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业绩补偿款。2017 年 5 月披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 中约定本次交易对方郭仁祥应于补充协议生效后 1 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支付 2016 年度业绩补偿款 1.86 亿元,即先行支付业绩补偿款,后支付转让款。请你公司说明: (1)你公司称:在编制 2016 年年度报告中,付款进度和折现率的确定属于上市公司根据其可获得的信息进行的会计估计。可获得的信息是否包括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规定; (2)原购买协议中约定交易对手方在专项审核报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支付业绩补偿款,2017 年 4 月出售协议中约定交易对手方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业绩补偿款,变更了业绩补偿时点,是否属于变更业绩补偿承诺行为? (3)若属于变更业绩补偿承诺行为,你公司 2016 年年报中根据付款进度和折现率对业绩补偿款的确认依据是否合规,公司是否需要就相关科目对 2016 年年报进行会计差错变更。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在编制 2016 年年度报告中,付款进度和折现率的确定属于上市公司根据其可获得的信息进行的会计估计。可获得的信息是否包括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规定 根据吉艾科技 2015 年购买安埔胜利 100%股权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在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协议有关约定出具针对各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郭仁祥、宋新军、郭红梅将按照未能实现的业绩差额向吉艾科技进行现金补偿。 2016 年年报中对安埔商誉减值测试以及 2016 年度业绩补偿款公允价值确认是依据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告的重组方案的付款进度,同时考虑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规定,主要考虑的因素如下: 1、本次交易中明确约定了相关业绩补偿款的支付安排,相应的业绩补偿责任仍需继续履行,未作变更。 2、本次交易(出售安埔胜利 100%股权)的筹划和进行,以及业绩补偿款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共同构成本次交易商业谈判的基本要件,是整体交易安排。本次重组的款项支付进度亦是结合交易对方自有或自筹资金的情况,经交易双方多次协商确定的,最终约定首期款支付 5 亿元,第二期款项支付 3 亿元并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前付清。因此,本次协议约定中对前次交易合同约定中业绩补偿款的支付时点作出了调整。 2、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本次交易约定在郭仁祥支付了首期转让款50,000 万元前,郭仁祥将持有的吉艾科技限售股不低于 1,400 万股质押给吉艾科技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从而为后续款项的及时、足额到款提供保障。同时,考虑到业绩补偿款的追责方为前次重组交易对方郭仁祥、宋新军和郭红梅三人,风险较为分散,而本次股权转让款的追责方为郭仁祥一人,风险较为集中。为了使支付方式更加安全有保障,经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反复协商与斟酌,约定首期支付的 5 亿元均为股权转让对价,业绩补偿款后移至第二期支付,不仅有利于 1,400 万股的吉艾科技质押股份对于郭仁祥应承担的业绩补偿款和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保障更为充分,同时亦能保留对宋新军和郭红梅的业绩补偿款的追责权利,将有助于第二期款项的及时收款,从而保障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根据 2017 年 5 月 15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本次交易对方郭仁祥应于协议生效后 1 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支付 2016 年度业绩补偿款 185,575,109.03 元,其将在协议生效后及时支付 2016 年度业绩补偿款,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方案中的“支付安排”及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包括业绩补偿款的支付安排)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待提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尚需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相关规定的情形。在编制 2016 年年度报告时,付款进度和折现率的确定属于上市公司根据其可获得的信息进行的会计估计,可获得的信息包括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规定。 二、原购买协议中约定交易对手方在专项审核报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支付业绩补偿款,2017 年 4 月出售协议中约定交易对手方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业绩补偿款,变更了业绩补偿时点,是否属于变更业绩补偿承诺行为? 原购买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条款是基于吉艾科技持续持有安埔胜利股权的状态下的约定。 2016 年在原油价格持续低迷,油服企业普遍存在业务量与开工率下降、营收下降的情况下,安埔胜利未达到业绩承诺。吉艾科技董事会审时度势,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吉艾科技及时调整了战略布局,决定出售油服资产,将主营业务调整为测井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及测井服务、石油炼化及AMC。 在此战略背景下,吉艾科技于 2017 年 2 月启动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程,通过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反复协商与斟酌,充分考虑交易价格和付款方式对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管控的综合影响,设定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并与交易对方多次磋商,最终达成了 2017 年 4 月出售协议中约定的商业条款。 吉艾科技认为,本次交易将有效改善公司盈利质量,降低公司经营负担,通过处置股权释放流动性,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扭转亏损局面,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付款进度的安排是配合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应不属于变更业绩补偿承诺行为。 三、若属于变更业绩补偿承诺行为,你公司 2016 年年报中根据付款进度和折现率对业绩补偿款的确认依据是否合规,公司是否需要就相关科目对 2016 年年报进行会计差错变更。 吉艾科技认为,基于上述原因,变更了业绩补偿时点,应不属于变更业绩补偿承诺行为。在编制 2016 年度财务报告时,已对付款进度和折现率进行了适当的估计。由于补充协议于吉艾科技 2016 年年度报告公告日(2017 年 4 月 20 日)之后签署,对付款进度进行了修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不属于会计差错更正,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在变更日之后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师意见: 我们取得了 2015 年收购安埔胜利时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查阅了有关业绩承诺付款条款,与本次交易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比较,获悉本次交易包括业绩补偿款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是在吉艾科技战略调整的背景下的整体安排,且该支付方式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分散上市公司风险而采取了更为安全的支付方式,未发现管理层有意违反《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的相关规定,应不属于变更业绩补偿承诺行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吉艾科技与郭仁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付款进度进行了调整。在编制 2016 年年度报告中,付款进度和折现率的选择属于吉艾科技的会计估计,补充协议对付款进度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在变更日之后进行会计处理。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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