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 出售资产说明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艾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标的资产 出售日期 交易金额(元) 交易对方濮阳市通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通达”) 2016.09 3,000,000.00 杨春霞49%股权新疆锦恒石油技术服务有限 新疆锦恒能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锦恒”) 2016.12 478,127.06 有限公司49%股权 上述出售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出售资产与本次拟出售的津安埔胜利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不属于同一资产,但属于业务相近的资产。由于本次拟出售资产相应的营业收入合计数占上市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了50%,因此,即便不将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的出售资产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本次交易仍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存在出售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况。本次拟出售资产相应的营业收入合计数占上市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了50%,因此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已按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要求对本次交易进行披露。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说明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