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1 月 10 日,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创资管”)《关于子公司拟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上述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 月10 日于证监会指定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3)。 2017 年 1 月 22 日,吉创资管完成与国内某大型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信贷资产重整式转让合同》的签署,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吉创资管至 2023 年 9 月 11 日之前将合计出资人民币 1,286,900,000 元(大写壹拾贰亿捌仟陆佰玖拾万元)受让交易对手方名下债权资产。 其中,有单笔债权资产截至债权到期日 2023 年 9 月 11 日(按原信贷合同约定的到期日计算)的未清偿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1,697,535,612.72 元(大写:壹拾陆亿玖仟柒佰伍拾叁万伍仟陆佰壹拾贰元柒角贰分),其中本金 1,216,900,000 元,利息 480,635,612.72 元(未计信贷合同约定的罚息和违约金等)。该笔债权对应的抵押物为苏州和嘉兴核心区域的商业和住宅地产,按 2013 年 9 月银行放贷时的评估价值分别为:苏州抵押物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1,936,640,000.00 元;嘉兴抵押物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183,224,300.00 元。 其余债权资产截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的未清偿本息合计约计人民币149,980,153.64 元(大写:壹亿肆仟玖佰玖拾捌万零壹佰伍拾叁元陆角肆分),其中本金 115,145,502.64 元,利息约计 34,834,651.00 元(转让标的实际利息按保证合同及其对应的主债权合同约定计算金额为准,已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以按裁判文书裁判内容计算金额为准)。该类债权资产类型为上海地区中小企业债务人的经营性不良信贷资产,无抵押物。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交易对手方是国内某大型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具有良好信誉,该银行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本公司认为该公司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交易对手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交易对手方与公司未发生购销事项。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 标的债权主要是以商业和住宅地产抵押为主的债权资产,其中单笔债权截至债权到期日 2023 年 9 月 11 日的未清偿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1,697,535,612.72 元(大写:壹拾陆亿玖仟柒佰伍拾叁万伍仟陆佰壹拾贰元柒角贰分),其中本金1,216,900,000 元,利息 480,635,612.72 元。该笔债权对应的抵押物为苏州和嘉兴核心区域的商业和住宅地产,按 2013 年 9 月银行放贷时的评估价值分别为:苏州抵押物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1,936,640,000.00 元;嘉兴抵押物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183,224,300.00 元。。 其余债权资产截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的未清偿本息合计约计人民币149,980,153.64 元(大写:壹亿肆仟玖佰玖拾捌万零壹佰伍拾叁元陆角肆分),其中本金 115,145,502.64 元,利息约计 34,834,651.00 元(转让标的实际利息按保证合同及其对应的主债权合同约定计算金额为准,已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以按裁判文书裁判内容计算金额为准)。该类债权资产类型为上海地区中小企业债务人的经营性不良信贷资产,无抵押物。 2.合同金额:人民币 1,286,900,000 元 3.付款方式:自本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吉创资管向交易对手方支付人民币 3000 万元,并于 3 年内每半年支付人民币 1000 万元,未来 3 到 7 年内每半年支付 1500 万元,余款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前支付至指定账户。 4.合同签署时间:2017 年 1 月 22 日 5.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6.违约条款: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如约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吉创资管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交易对手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当就未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交易对手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吉创资管支付债权回收款的,应当就应付款项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若能按期执行,吉创资管将通过提供债务重整、处置抵押物及再次出售资产等方式获取收益。吉创资管获取以上收益将依据合同的实际签订和履行为准。 本次协议的签订不影响吉创资管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本次协议的后续进展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