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补充更正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6-113)和《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14),因工作人员疏忽,经事后审核发现错误,现更正如下: 1、在对于协议的介绍性描述中出现的错误如下: 更正前: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和高湘公司签订《定向资管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约定高湘公司可在合同签订日起的 6 个月内,以 42,400 万元(大写:肆亿壹仟贰佰万元)回购上述定向资管计划的受益权。 更正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和高湘公司签订《定向资管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约定高湘公司可在合同签订日起的 6 个月内,以 42,400 万元(大写:肆亿贰仟肆佰万元)回购上述定向资管计划的受益权。 2、在合同风险提示第二项——“合同的履行期限”中出现的错误如下: 更正前:《定向资管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约定,高湘公司在 2016 年 3 月22 日前支付回购款人民币 1,200 万元,于 6 个月回购期届满之日前 3 个工作日内支付回购款 41,200 人民币。 更正后:《定向资管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约定,高湘公司在 2017 年 3 月22 日前支付回购款人民币 1,200 万元,于 6 个月回购期届满之日前 3 个工作日内支付回购款 41,200 万元人民币。 除上述更正内容之外,根据深交所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14)补充如下: 一、在对于协议的介绍性描述中,补充以下内容: 1、有关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创资管”)和上海高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湘投资”)签订的《债务重整服务合同》、《定向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及《定向资管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三份协议之间的法律关系: (1)、吉创资管和高湘投资签订的《债务重整服务合同》所涉及的服务范围包括了:项目尽调;重整方案设计和管理咨询服务;撮合出售高相投资资产等,是一个独立的服务合同。 (2)、吉创资管和高湘投资签订的《定向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是基于吉创资管的尽调,尽调结果表明高湘投资作为委托人设立的《资管计划》所收购持有的不良债权资产属质量较高的金融类不良债权,该债权有充足的质押物保证,且质押物流通性好,完全符合吉创资管的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战略;属独立的业务收购合同。 (3)、吉创资管和高湘投资签订的《定向资管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是《定向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的镶嵌式关联合同。因吉创资管收购的权益对应的资产质量高,预期可实现的收益明确,所以通过允许出售人在一定期限内回购的方式来实现双方风险和利益的平衡,该方式符合吉创资管“公平、共赢”的理念要求。 2、董事会分析 2016 年 12 月 21 日,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董事会针对出资人民币 4 亿元收购相应资产作出的讨论结果如下: (1)、针对项目风险的讨论: 董事会讨论认为,项目的主要风险在于收购的受益权所对应的资管计划底层资产的安全性和可回收金额能否覆盖投资和收益。经董事会讨论,该资管计划收购的是金融机构的金融类不良债权,且有明确的法律确权文书,大家一致认为项目的风险具有可控性。 (2)、针对合同保障的讨论: 董事会讨论认为,吉创资管出资人民币 4 亿元收购的资产当前所对应可实现的预期权益远超收购成本,且高湘投资名下的资产较多,对其承诺的回购义务具备履约能力,故合同的实施具有一定的保障。 (3)、针对该项目的盈利预期 董事会讨论认为,该项目的盈利同时具有固定收益和不确定收益的双重属性,该属性是不良资产重整业务的普遍规律。如果 6 个月内各方按约履行的情况下,吉创资管的预期固定收益为人民币 2,400 万元。若高湘公司出现违约,则吉创资管收益可能超过预期,但仍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3、由于工作流程原因,公司将于本公告披露后 3-5 个工作日内,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 (1)、君合律师事务所对于本公告披露的三份协议中,有关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手方的合法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 (2)、公司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对于本公告披露的三份协议中双方履约能力出具的专项意见全文。 二、在“合同主要内容”中,补充以下内容: 6、合同违约条款: 《债务重整服务协议》约定: (1). 本协议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 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权所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和交通费等。 《定向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义务,包括违反陈述与保证,均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权所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和交通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定向资管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约定: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义务,包括违反陈述与保证,均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维权所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和交通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除上述更正与补充外,其他公告内容不变。因本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各项数据的审核,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