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11月30日增加《关于大股东拟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临时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一、会议召开情况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8日(星期四)下午14:00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中汇广场A座801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会议室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7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15:00 至2016 年 12 月 8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冯玉平先生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5,590,900份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541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5,312,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48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8,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57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8,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576%。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潇律师、宋永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15,354,8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905%;反对201,6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935%;弃权34,5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60%。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6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5.2853%;反对201,6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2.3358%;弃权34,5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2.3789%。(二)、审议通过《关于大股东拟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22,5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1.2411%;反对201,6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0178%;弃权34,5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7411%。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6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5.2853%;反对201,6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2.3358%;弃权34,5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2.3789%。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潇律师、宋永鹏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五、备查文件(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