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后认为,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东营和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和力”)的增资,是根据公司原报证监会的方案,为解决塔吉克斯坦炼油厂的项目所需投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有利于东营和力下属全资子公司中塔石油公司在塔吉克斯坦炼油厂的建设,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杨培培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能力。经核查,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规章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审核通过。(本页无正文,为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 卢 闯: 张炳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