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退(300309)_公司公告_吉艾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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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15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首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51 号)核准,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49,478,066 股,本次发行价格为 10.5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23,972,718.94 元,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等发行费用 6500000.00 元、已预付的保荐费和律师费 1,093,600.00 元及未支付的律师费和验资费用 304,400.00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516,074,718.9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存入公司专用账户,并经信永中和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6 年 10 月 14日出具 XYZH/2016BJA30227 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 为 697227225 , 截 至 2016 年 10 月 14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517,472,718.94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塔吉克斯坦丹格拉炼油厂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震宇、罗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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