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退(300309)_公司公告_吉艾科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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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艾科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13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情况: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0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0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中汇广场A座801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会议室;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怀雪女士。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5,471,34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58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5,471,34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58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531,15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548%;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531,15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548%。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下午 15:00至 2016年10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潇律师、宋勇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审议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 1、选举黄文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229,822,671票,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9706%,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14,351,322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6.6538%。 2、选举姚庆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235,507,670票,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693%,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20,036,321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3.0574%。 3、选举冯玉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229,822,671票,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9706%,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14,351,322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6.6538%。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 1、 选举卢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224,412,221票,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4.6877%,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8,940,872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1.5253%。 2、选举张炳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229,847,671票,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9811%,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14,376,322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6.7699%。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 1、选举任松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230,357,671票,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7.1963%,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14,886,322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9.1385%。 2、 选举商莹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为230,957,671票,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7.4495%,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15,486,322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1.9252%。 (四)、审议通过《关于黄文帜先生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议案》(采取非累计投票制进行表决) 本议案关联股东高怀雪女士、徐博先生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36,353,25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261%;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649,25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73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881,901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9846%;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649,25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3.01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潇律师、宋勇鹏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四、备查文件 (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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