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中汇广场A座801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会议室。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15:00至2016年6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徐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6,582,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34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266,332,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28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24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75%;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75%。 2、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陈怡律师、宋勇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333,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068%;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93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5604%;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439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333,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068%;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93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5604%;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439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333,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068%;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93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5604%;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439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333,7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068%;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932%;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5604%;反对248,4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439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参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陈怡律师、宋勇鹏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五、备查文件 (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