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8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飞光电”)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概述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市聚飞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聚飞光学”)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保障控股子公司原材料采购稳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其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亿元(含)或等值其他货币的财务资助,有效期限不超过 1年(含),借款利率原则上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执行。
上述额度在财务资助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无需支付补偿金。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持有聚飞光学58.67%的股份,深圳市丰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聚飞光学的投资方之一,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是深圳市丰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的规定,《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经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市聚飞光学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8月21日注册地点: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鹿颈路6号C栋1楼法定代表人姓名:邢美正注册资本:26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背光源的增亮膜及扩散膜、光电显示膜、光学薄膜、特种光电薄膜以及其他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进口分销及国家专营专控商品)。履约能力分析:聚飞光学运作能力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财务状况:
单位: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02,534,572.19 | 157,046,408.99 |
负债总额 | 150,797,403.06 | 103,960,052.54 |
银行贷款总额 | - | - |
流动负债总额 | 149,642,992.99 | 101,322,077.01 |
净资产 | 51,737,169.13 | 53,086,356.45 |
项目 | 2024年度 (经审计) | 2023年度 (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211,527,815.60 | 157,771,809.29 |
利润总额 | -2,902,871.07 | -1,812,836.14 |
净利润 | -2,223,419.35 | -1,706,254.05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无被资助对象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系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8.67%股权)。深圳市丰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聚飞光学12.77%的股权,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持有深圳
市丰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的合伙份额。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股权占比 (%) |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1525.5 | 58.6731 |
深圳市金光宝光电有限公司 | 81 | 3.1154 |
深圳市丰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2 | 12.7692 |
李梦洁 | 133.75 | 5.1442 |
王越 | 403.75 | 15.5289 |
贺思敏 | 75 | 2.8846 |
钟雪华 | 49 | 1.8846 |
被资助对象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光宝光电有限公司
贺思敏
钟雪华
惠州市聚飞光学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丰祥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李晓丹
邢美正
李梦洁
5.1442%
1.8846%
90%
17.9012%
王
越
15.5289%
12.7692%
58.6731%
3.1154%
2.8846%
本次接受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聚飞光学的财务核算及日常经营由公司集团统一管理,即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和影响,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故其他投资方未就此事项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及担保。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协议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垫付款等形式(根据控股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分批给付)
2、财务资助额度的期限:自 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年(含)。
3、财务资助额度:不超过 1亿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按交易发生时实时汇率计算),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4、资金使用利息:借款利率原则上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执行。计息基础以实际占用天数和金额进行计算。
5、资金用途:主要作为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和资金周转。
6、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7、偿还方式:全部借款在合同期限内分次按期限归还。上述额度在财务资助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无需支付补偿金。
财务资助协议: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与控股子公司签订财务资助协议,协议中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不超过股东会审批范围。
四、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拟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具体实施,公司将确保任一时点的实际资助余额不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资助额度,并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并根据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聚飞光学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未提供担保。本次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被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其财务核算及日常经营由公司集团统一管理,目前经营稳定,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公司将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为了保证上述财务资助能够及时收回,规避资金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聚飞光学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对聚飞光学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或者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督促聚飞光学按时付息及偿还借款本金,控制财务资助风险。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同意《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并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支持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供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六、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聚飞光学提供1亿元的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其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控股子公司聚飞光学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聚飞光学具有充分的控制权,了解被资助对象的发展和经营状况,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整体风险可控,基于业务实际操作便利,聚飞光学的其他投资方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未提供担保。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财务资助事项。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人民币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