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一)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二)对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警告、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