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协同董事会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
审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七条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部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二)监督、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公司财务;
(五)监督、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工作,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十一)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对公司担保、融资、借款及对外捐赠等事项进行审核;
(十三)审核证券发行文件;
(十四)对引入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十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职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具体议题,分别收集、整理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以及事项审计报告;
(七)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八)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工作,并及时提交审计情况报告;每季度至少
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变更、补充。变更、补充后的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持续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审计委员会委员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列席会议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相关人员亦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特别紧急情况下,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情况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可以根据会议的实际需要,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尚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开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