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瓷材料(300285)_公司公告_国瓷材料: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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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瓷材料: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9

(2025年

月)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同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三条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原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公司应当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公司应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九条公司严禁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控制权,违反公司规范运作程序,插手公司内部管理,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的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三条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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