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0证券简称:*ST紫天公告编号:2025-045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天科技”)及相关人员收到于2025年8月2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8号、[2025]9号、[2025]10号、[2025]11号、[2025]12号、[2025]13号、[2025]14号、[2025]15号、[2025]16号、[2025]17号、[2025]18号、[2025]19号、[2025]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紫天科技、姚小欣、LIXIANG(中文名李想,以下称李想)、宋庆、李琳、郭敏、李旸、张轩哲、罗霖、曾丽萍、熊鋆、钟晓永、汪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紫天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紫天科技的要求2025年7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紫天科技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
2022年,紫天科技子公司浙江紫天智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智讯)在
其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代理人,紫天科技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该项收入,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8,465,589.4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3.08%,对应营业成本228,465,589.43元。
(二)短信发送服务业务
1.未抵销子公司间内部交易影响2022年10月,紫天科技子公司福州缘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缘笙)与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诚高)签订合同向其采购金额16,500万元的短信发送服务,该短信发送服务经佛山信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信云)、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建设广东)、紫天科技子公司华创易通(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易通)销售给福建省闽通创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通创信),又由闽通创信销售给沈阳诚高;2022年10月,福州缘笙与重庆信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采购金额19,550万元的短信发送服务,该短信发送服务经佛山信云、中移建设广东、华创易通销售给紫天科技子公司杭州亿家晶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家晶视)。
福州缘笙、华创易通及亿家晶视作为紫天科技子公司,从事前述短信发送服务业务构成内部交易,公司未完全对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抵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导致虚增营业收入277,386,792.44元、营业成本263,471,698.74元及利润13,915,093.7元。
2.虚构短信发送服务业务
2022年10月,紫天科技子公司亿家晶视与重庆拳拳用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拳拳)签署《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以28,915.8万元向重庆拳拳销售107.79亿条短信,经协商一致,重庆拳拳的合同权利义务由广东粤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信)全部继受。亿家晶视后与广东粤信协议解除该合同,相关短信发送服务业务未实际发生,亿家晶视虚构对广东粤信短信发送服务业务验收单据,导
致虚增营业收入272,790,566.04元、营业成本201,417,238.67元及利润71,373,327.37元。
上述事项共导致紫天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78,642,947.91元、虚增营业成本464,888,937.41元、虚增利润85,288,421.0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59%、营业成本的33.74%、利润总额的35.99%。
二、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截至2023年6月30日,紫天科技开展的云服务业务中,由其子公司紫天智讯承接的“智能感知云项目”“智慧用电安全监控云项目”“智慧监控云项目”和“节点边缘计算云服务项目”均未开工且未收到相关款项,由其子公司福州缘笙承接的“许昌未来数字私有云服务项目”未经客户验收且未收到相关款项。
紫天科技在云服务业务未开工、未经客户验收通过且未收到任何款项情况下提前确认相关营业收入,不符合《收入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紫天科技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07,704,051.70元、利润79,374,405.7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56%、利润总额的51.64%。
三、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紫天科技孙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粒)在其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代理人,紫天科技应当根据《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该项收入,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720,632,399.9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8.63%,对应营业成本1,720,632,399.9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有关公司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交易合同及银行资金流水、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账套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紫天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实际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姚小欣,全面负责紫天科技及子公司管理,决策开展2022年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及短信发送服务、2023年云
服务业务,未能组织公司对短信发送服务和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进行正确财务核算,未发现短信发送业务大部分收入虚假和云服务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情况,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且其有关行为与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财务总监李想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不清楚各业务板块财务核算模式,未能对短信发送服务和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进行正确财务核算,未发现短信发送业务大部分收入虚假和云服务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情况,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宋庆,未审慎关注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事兼总经理李琳,未审慎关注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郭敏,未对2022年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对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在2023年年度报告冲减巨额“云计算服务”业务收入后,郭敏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改正相关虚假记载,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李旸,未对2022年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对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义务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
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张轩哲,未对2022年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和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在2023年年度报告冲减巨额“云计算服务”业务收入后,张轩哲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改正相关虚假记载,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罗霖,未对2022年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对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兼召集人曾丽萍,未对2022年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对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义务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审慎关注2022年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其在公司未予逐一回应其审阅2份定期报告提出的疑问时,没有进一步开展实质性核查,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熊鋆,未对2022年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对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义务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审慎关注2022年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其在公司未予逐一回应其审阅2份定期报告提出的疑问时,没有进一步开展实质性核查,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兼召集人钟晓永,未审慎关注2023年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收到《关于提示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风险的函》(闽证监函〔2024〕108号)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确核算该业务,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汪速,未审慎关注2023年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收到《关于提示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风险的函》(闽证监函〔2024〕108号)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确核算该业务,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紫天科技及其代理人、李想、宋庆、李琳、郭敏及其代理人、李旸、张轩哲、罗霖及其代理人、曾丽萍及其代理人、熊鋆及其代理人、钟晓永及其代理人、汪速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了相关意见。
经复核,福建证监局依法采纳郭敏、张轩哲的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罗霖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在本决定书中对其接受调查时虚假陈述的事实表述进行调整。福建证监局对紫天科技及李想、宋庆、李琳、李旸、曾丽萍、熊鋆、钟晓永、汪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1.对紫天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五十万元罚款。
2.对姚小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姚小欣对紫天科技前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因拒绝、阻碍福建证监局执法工作已被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违法行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姚小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对李想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李想对紫天科技前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未按规定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因拒绝、阻碍福建证监局对紫天科技执法工作已被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违法行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李想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4.对宋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5.对李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6.对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7.对李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对张轩哲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9.对罗霖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10.对曾丽萍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对熊鋆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12.对钟晓永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对汪速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特此公告。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