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9 证券简称:和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6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公司公开挂牌转让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
进展公告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因与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一什”)、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澳润科技”)的股权转让纠纷,公司依据相关合同约定于2021年3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请求法院判令上海一什向公司支付澳润科技100%股权交易事项的第三期转让对价款58,814,21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1日的金额为1,940,868.93元),并由澳润科技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同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上海一什、澳润科技的银行存款60,755,078.9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于2021年7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获悉上海一什作为反诉原告(即本诉被告)就前述诉讼事项(即“本诉”)提出反诉,上海一什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11,447,146.73元以及赔偿其损失18,919,030.25元,并申请法院对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本次诉讼的一、二审判决结果已产生,在一、二审判决结果中,公司作为原告的本诉诉讼请求得到法院部分支持;公司作为被告的反诉案件中,上海一什的反诉诉讼请求获得法院部分支持。上海一什因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4日、2024年12月3日、2025年3月7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海一什的再审申请;同时获悉上海一什以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一什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5月28日发布《公告》,指定上海九威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上海一什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6月27日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7月11日召开。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苏州恩易浦科技有限公司因业务承揽合同纠纷的诉讼事项在进行中,目前尚未产生判决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20日、2024年6月27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在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在最近12个月内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相关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的一、二审判决结果已产生,目前处于执行阶段。在一、二审判决结果中,公司作为原告的本诉诉讼请求得到法院部分支持,即法院判决上海一什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58,814,21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8,814,21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12月2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余本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公司作为被告的反诉案件中,上海一什的反诉诉讼请求获得法院部分支持,即法院判令公司赔偿上海一什损失68,466.10元以及逾期解除股权质押违约金(以61,214,79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5月12日起计付至2021年5月20日止),其余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本诉事项,公司对上海一什尚未支付的款项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对上海一什尚未支付的款项已分别在2020年度计提坏账准备1,176.28万元、在2022年度计提坏账准备1,764.43万元、在2023年度计提坏账准备735.18万元。针对本次诉讼的执行以及上海一什本次申请破产清算事项,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应对,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与律师、会计师将根据本次诉讼的执行结果以及本次破产清算事项可能产生的结果,审慎判断是否需在2025年度对上海一什尚未支付的款项进行再计提坏账准备,如需再计提,则将会对公司2025年度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诉讼的实际执行结果以及本次破产清算的可能结果,对公司的最终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实际收回的资金与尚未收回的款项差额确定需计入相应会计年度的当期损益,如差额大于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则公司需加大计提该笔款项的坏账准备金额;如差额小于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则公司将对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进行相应的转回处理。后续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以及破产清算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公告》。
特此公告。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