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三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六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第八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九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十条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开立专户事宜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公司可以根据募投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但开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收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六条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有)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联签制度。涉及每笔募投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并注明款项用途及附有相关证明,
经审批人根据其职责、审批权限和公司用款审批流程对用款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投资计划和用途的用款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经审批通过的用款申请经公司财务部门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二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九条公司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三十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募投项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对该项目实施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范围内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但若改变募投项目或单个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数量超过公开披露资金数额5%(含本数)的,总经理应将有关情况报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募投项目变更第三十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募投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投项目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十五条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三十八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九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第四十一条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四十七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七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十九条超募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四)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五十条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第五十一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之前,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披露内容包括:
(一)超募资金计划投入该项目的情况;
(二)拟将超募资金实际投入该项目时,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或可研分析与已披露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详细情况;
(三)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第五十四条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承诺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在公告中披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报告、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收益情况;
(二)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情况;
(三)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并及时披露,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有权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