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300269)_公司公告_联建光电: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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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本公司所涉及业务必须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对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银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兼顾与相关银行合作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和长远规划。

第四条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个人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委托理财额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法务部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委托理财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法务部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章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委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提交法务部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理财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银行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登记内容分为两部分:董事会授权所做的理财产品,应按逐笔业务登记台账;股东会授权所做的理财产品,应按授权情况分银行进行跟踪登记。

(七)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银行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条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董事会报告具体情况,并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报告截至本月末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秘办确保披露的内容

和财务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第十六条如因为财务部的原因导致委托理财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决策程序、未信息披露,则由财务部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如果因为董秘办的原因导致理财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决策程序、未信息披露,则由董秘办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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