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25-024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6日发出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68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2楼一号会议室召开,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5年5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
30、下午13:00至15:00接受网络投票,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5年5月9日9:15至2025年5月9日15:00期间接受网络投票。详情请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8)。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2人,代表股份86,808,1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8088%。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3,649,3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3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股份3,158,8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53%。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3,649,3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3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股份3,158,8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5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1人,代表股份3,158,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乔建荣女士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6,062,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11%;反对69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6%;弃权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2,413,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962%;反对69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734%;弃权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04%。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6,042,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1%;反对7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26%;弃权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2,393,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631%;反对7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066%;弃权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04%。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6,062,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11%;反对69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6%;弃权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2,413,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962%;反对69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734%;弃权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04%。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6,060,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8%;反对69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6%;弃权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2,411,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329%;反对69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734%;弃权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7%。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5,963,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74%;反对7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33%;弃权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2,314,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716%;反对7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980%;弃权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04%。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董事、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5,946,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69%;反对8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15%;弃权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2,296,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081%;反对8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82%;弃权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7%。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5,946,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74%;反对8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2%;弃权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2,297,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208%;反对8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349%;弃权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3%。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为子公司取得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5,994,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3%;反对7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38%;弃权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2,344,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308%;反对7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122%;弃权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0%。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5,964,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82%;反对7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02%;弃权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2,315,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938%;反对7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125%;弃权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7%。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何子楹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