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300263)_公司公告_隆华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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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的范围根据《公司章程》的释义确定。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决策受本制度规制。

公司购买及出售资产不受本制度约束。第三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逐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实施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对于上款所述对外投资行为,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还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未达到上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其他对外投资的计算标准及需履行的评估、审计及信息披露等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计算。

第六条公司的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适用《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本次投资规定的决策权限低于本制度规定,则该等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应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和授权。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公司设战略投资部,主要负责对外投资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提出投资建议。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战略投资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对外投资审批流程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战略投资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在公司内部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初审。投资总额在总经理审批权限内的,由总经理决策。

(三)总经理同意可行性报告草案后,由战略投资部与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并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如根据本制度还需公司股东会审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依法召集股东会对此次对外投资予以审议。

第十一条经审批并实施完成的对外股权投资类项目,对投资形成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外投资行为的档案管理工作,于投资完成后,将与投资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有权部门批复、工商登记文件等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项目终止的,被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由公司委派的董事作为股东代表,战略投资部、财务管理部派员共同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五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对外投资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或预计将发生重大亏损;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二)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三)投资协议约定的情形发生时;

(四)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或预计将发生重大亏损;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及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及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由董事会批准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本制度生效后,原《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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