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42 证券简称:巴安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盘水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为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号:(2024)沪0115民初33589号、(2024)沪0115民初33586号、(2024)沪0115民初33587号、(2024)沪0115民初33588号、(2024)沪0115民初33590号,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18日、2024年5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暨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25年6月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3358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
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H291072021001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4,800,000元;
2、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
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H291072021001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利息1,984,000元;
3、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
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H291072021001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息26,78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
4、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
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H2910720210014《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5,000,000元;
5、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
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H2910720210014《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利息2,000,000元;
6、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
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H2910720210014《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息2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
7、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
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H2910720210019《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5,000,000元;
8、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
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H2910720210019《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利息3,600,000元;
9、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
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H2910720210019《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息48,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10、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H2910720210025《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0,000元;
11、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
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H2910720210025《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
下利息2,000,000元;
12、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
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H2910720210025《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息5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
13、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
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H2910720210026《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00,000元;
14、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
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H2910720210026《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利息1,600,000元;
15、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
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SH2910720210026《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息4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
16、被告集安市天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
司上述第10至12项付款义务在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集安市天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17、被告六盘水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上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款219,860,374.3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其中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18,860,374.35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如上述第1至第12项付款义务之和小于上述账款的,则以第1至第12项付款义务之和为限;
18、驳回原告上海虹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9,465元,公告费1,000元,两项合计1,310,465元,由被
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981,132元,由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天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329,333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