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先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审查,对资信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 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3)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 除第2条外的对外担保行为,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四) 公司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第十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